律师解析:在强制医疗机构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实行定期性的、系统化的诊断评估程序,以便精确评估被强制医疗者当前状况以及对其未来的影响和趋势。 如果发现被强制医疗者已经不再处于威胁自身或他人安全的风险状态,且无需持续接受强制医疗治疗时,应毫不延误地向作出该项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并等待法院的严谨而审慎的批准决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